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

2025-06-27閱讀:2014發(fā)布:世界人居來源:公安部網站

導讀:

 本指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明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及開展臨時活動的備案流程。設立代表機構需符合合法性、公益性等條件,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公安機關申請登記,提交公證認證材料,并完成稅務、銀行等手續(xù)。臨時活動須與中方合作單位聯(lián)合備案,明確活動期限與資金管理。指南附有詳細表格及流程圖,涵蓋變更登記、年度報告、注銷等環(huán)節(jié),強調材料規(guī)范性與法律合規(guī)性,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全流程指引。


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登記和開展臨時活動備案提供便利服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事指南。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

(一)設立登記

1、設立條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依法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yè)發(fā)展的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代表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境外合法成立;

2)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有利于公益事業(yè)發(fā)展;

4)在境外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程序

1)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yè)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根據(jù)本組織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和開展活動的需要,向相應單位提出擔任該組織設立代表機構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申請。

2)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擬設立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登記的文件材料。

3)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根據(jù)需要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準予登記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發(fā)給登記證書,并向社會公告。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首席代表、業(yè)務主管單位。

5)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刻制印章,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并將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印章式樣以及銀行賬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3、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表一);

2)《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表二);

3)《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表三);

4)境外非政府組織辦理設立代表機構登記授權書;

5)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組織章程;

7)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外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

8)擬設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身份證明及簡歷;

9)首席代表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或者聲明(表四);

10)擬設代表機構的住所證明材料;

11)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12)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

4、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公證、認證的文件及辦理程序

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交的證明材料及章程等,以及擬擔任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身份證明等,按照下列程序確認:

1)外國人身份證明、在外國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材料及其章程、在外國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其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但外國本國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和有關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香港居民的身份證明、在香港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香港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3)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在澳門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澳門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4)臺灣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證明其身份,在臺灣地區(qū)合法成立的非政府組織的證明材料及其章程、在臺灣存續(xù)二年以上并實質性開展活動的證明材料等,應當經當?shù)毓C人公證。

5、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名稱的確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lián)絡處等)組成。

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qū))的,應注明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qū))的名稱。具體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加括號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記地、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lián)絡處等)

6、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活動地域的確定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當確定在中國境內的活動地域,活動地域可以選擇在本省級行政區(qū)劃以內,也可以選擇在一個省級行政區(qū)劃以上,但選擇活動地域要與代表機構業(yè)務范圍和開展活動的實際情況相符。對一個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兩個以上代表機構的,每個代表機構確定的活動地域之間不得相互重疊交叉。

(二)變更登記

1、辦理條件及程序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住所、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業(yè)務主管單位等事項發(fā)生變化,應當自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變更。

2、所需提交的材料

1)名稱變更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發(fā)生變更的,其境內代表機構名稱應作相應變更。

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需經公證、認證)。

名稱變更登記完成后,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需對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重新進行備案。

2)首席代表變更

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境外非政府組織對擬任首席代表任命書(需經公證、認證);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表三);

擬任首席代表由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擔任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

擬任首席代表無犯罪證明材料或聲明(表四)。

3)住所變更

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新住所證明材料。

4)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變更

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因業(yè)務范圍變更需更換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應在辦理業(yè)務范圍變更手續(xù)同時辦理業(yè)務主管單位變更。

5)業(yè)務主管單位變更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表六);

原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擬變更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對于變更兩個以上事項的,對于內容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復提供。

(三)年度活動計劃備案及年度檢查

1、年度活動計劃備案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1231日前將包含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內容的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業(yè)務主管單位,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十日內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表》(表七),并附下一年度活動計劃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特殊情況下需要調整活動計劃的,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變更備案表》(表八),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年度檢查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131日前向業(yè)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后,填報《20**年度工作報告》(表九),于3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經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開展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等內容,年度報告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統(tǒng)一的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四)注銷登記

1、注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1)境外非政府組織撤銷代表機構的;

2)境外非政府組織終止的;

3)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證書的;

4)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2、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表》(表十);

2)清算報告(含社會保險費清算情況);

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注銷證明或者未曾辦理稅務登記的證明;

4)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未曾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的證明;

5)銀行賬戶注銷證明;

6)印章收繳相關材料;

7)登記證書正、副本;

8)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注銷登記后,未盡事宜涉及相關法律責任的,由設立該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承擔。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

(一)備案條件及程序

1、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在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2、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在賑災、救援等緊急情況下,需要開展臨時活動的,備案時間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3、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備案的臨時活動不符合《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及時通知中方合作單位停止臨時活動。

4、中方合作單位應當在臨時活動結束后三十日內將活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書面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5、臨時活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實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重新備案。

(二)辦理臨時活動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

1、《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表》(表十一);

2、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材料;

3、境外非政府組織與中方合作單位的書面協(xié)議;

4、臨時活動項目經費、資金來源證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單位的銀行賬戶;

5、中方合作單位獲得批準的文件。

上述所提交的有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文件材料需經公證、認證。

三、有關事項

(一)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業(yè)務主管單位根據(jù)《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yè)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確定,代表機構活動涉及多個領域的,應當根據(jù)主要活動領域確定業(yè)務主管單位。

(二)本指南所附表格均可在登記管理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網上辦事服務平臺填報、下載、打印,網址為:www.mps.gov.cn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均為A4紙規(guī)格,外文材料均須提供經確認的中文翻譯件。

(四)境外學校、醫(y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組織與境內學校、醫(y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組織開展交流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五)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聯(lián)系電話為:010-58186465、58186464。

(六)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根據(jù)本指南,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辦事指南,為境外非政府組織辦理登記備案提供指引和便利服務。

四、附錄(相關登記備案表格和辦理流程)

(一)登記備案表格

表一: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

表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表三: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登記表;

表四: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無犯罪記錄聲明;

表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關事項備案表;

表六: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變更申請表;

表七: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備案表;

表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活動計劃變更備案表;

表九: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

表十: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表;

表十一: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備案表;

表十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臨時活動情況報告表;

表十三: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代表登記表。

(二)登記備案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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